明知是犯罪分子所得的赃物,却帮助转移、销赃。5月1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坤(化名)管制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坤,男,1966年4月生,系内乡县夏馆镇某村人。2007年秋天,赵学、魏东(化名,均另案处理)窜至夏馆镇黄靳村周庄河两次盗窃六棵柳树,被告人张坤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伙同赵学、魏东开着自己的三轮车将被盗的柳树拉到夏馆镇某筷子厂卖掉。被盗的六棵柳树总价值1894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坤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转移、销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张坤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