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芬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5-07-03 19:55:00


                                      

    今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金芬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金芬因故多次到北京无理上访,期间,被告人杨金芬以其母曾在司法部门前脱光衣服上访,引起社会关注为例,提议并鼓动进京信访人员邢梅、郭海玲等也采取同样的方法到天安门广场闹事以引起轰动效应。2014年5月25日早上,邢梅在其祖母邢家英、外祖母何泽英身上书写所谓的冤情并拍照,当日中午,邢家英、郭海玲、田贵荣等人到达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北侧后,邢家英、何泽英二人脱光衣服、田贵荣将上衣掀起欲脱掉衣服时,引起多人围观,邢梅等人在旁边拍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对邢家英等人劝阻无效后,将邢家英等人强制带离。后邢梅将所拍裸照及编辑的短信通过他人编发到互联网“思忆堡”网站上,引发不明真相的网友关注及跟帖。(郭海玲、邢梅、邢家英、何泽英、田贵荣均另案处理)。

    2014年6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金芬伙同邢梅、郭海玲再次组织何泽英、邢家英、田贵荣等人在北京市美国驻中国大使馆签证处附近,裸露身体并展示在裸露身体上书写的所谓冤情,引发多人围观,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后被安保人员制止劝返。被告人杨金芬等人在现场拍照,事后编写所谓冤情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引发不明真相的网友关注并跟帖。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金芬与他人预谋并组织他人在公共场所采取裸露身体、散布所谓冤情的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金芬所犯罪行,有同案犯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相关照片、证人证言、扣押物品、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杨金芬在共同犯罪中提出犯意、预谋策划、积极组织实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共同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

    为依法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公德,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内乡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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