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伐林 没办采伐证照样获刑

  发布时间:2015-06-08 09:23:24


    虽与村委会签订杨树间伐协议,但没有按法律规定向有关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仍然属滥发林木的违法行为。6月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元。

    2013年6月5日,该县板场乡某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该村一山坡的一批杨树以每方400元的价格卖给该村村民陈某,并签订了关于杨树间伐协议一份。协议显示双方协商间伐的范围(10公分以下的杨树不能采伐),要求采伐方(陈某)必须向上级林业部门办理采伐手续,同时村委会应派人现场监督及采伐方需缴纳预付款的情况。

    但自2013年7月中下旬始,该村村民陈某在没有按照约定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杨树近20天,并将砍伐的杨树拉在自己所开的木材加工厂加工出售。案发后,经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技术人员对陈某所砍伐的杨树现场进行鉴定,陈某共砍伐杨树活立木蓄积计239.42立方米。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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