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医院里,患者翻窗跳楼身亡

法院判决,医院担责赔偿6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5-06-02 11:48:56


  □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冯云虎

   夏某患病入住内乡某医院治疗,医生为其开药时,夏某却在医院内跳楼身亡。医院害怕家属找麻烦和承担责任,赶忙拿钱给死者家属,并签下协议,企图一“捂”了之。昨日,记者获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当时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医院除了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3648.72元,还得另行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患者跳楼摔死

   2013年1月30日18时,夏某以“外伤后头痛、头部出血伴短暂昏迷”,入住内乡某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脑震荡、前额部挫裂伤、精神分裂症。同时医院告知夏某家属,夏某有自杀倾向,要看管好他,并医嘱为一级护理。

   当晚22时30分左右,医生发现夏某精神失常。为此,医生又告知夏某家属,要照顾好他。23时左右,医生查看夏某后,在给其开医嘱氯丙嗪肌注时,夏某从住院部六楼翻窗跳下,当场摔死。

2013年2月,医院为甲方,夏某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协议中注明医院对夏某死亡没有任何责任,不过考虑到夏某家庭困难,自愿给夏某8000元作为安抚补偿。夏某家属同意后,从该院领款8000元。

判决医院赔偿

   事后,夏某家属觉得不妥,认为医院有义务保障病人安全,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他们找医院时,医院认为夏某是自己跳楼摔死,医院无责任。2013年10月,夏某家属将医院告到法院,请求法庭判令医院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对夏某的治疗方案中定为一级护理,应按照一级护理的标准进行护理,但从病历中并未显示该院按上述标准执行。夏某入院后,因出现胡言乱语、烦躁时,主治医生才给患者开氯丙嗪药物。上述行为充分证明院方对该事件的发生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故应承担过失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医院承担20%的责任比例较为适宜。为此医院应赔偿夏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计53648.72元。

   判决后,夏某亲属不服判决上诉。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协议无效并无不当。精神抚慰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该事故给夏某家属带来较大的精神伤害,结合双方的过错,应由医院另行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遂作出了内乡某医院赔偿夏某亲属各项赔偿共计63648.72元的判决。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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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5年5月29日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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