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冯云虎 程振华)虚构林地所有人,骗取造林款近10万元。5月4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5年11月25日,杨某、全某虚构林地所有人“刘某某”,后杨某指使全某冒充“刘某某”,并为其办理虚假身份证,二人合伙伪造了合同上的相关签名,并私自盖取村部印章。随后,二人与南阳市某林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造林合同,并用“刘某某”的假身份证办理了银行账户。该公司将99981元汇至该银行账户上后,杨某将这些钱取走用于投资生意,结果亏空。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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