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冯云虎 王充飞)购买一套房产,8年间都办不了产权转移手续,买、卖双方为此走上法庭。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原告李某房款13.5万元,并赔偿损失87459元。
2006年12月24日,李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刘某自愿将位于内乡县湍东镇某村的独家小院卖给李某,房屋总价值14.5万元,刘某无偿为李某办理房权证。合同签订后,李某付给刘某房款13.5万元,另1万元待房权证交给李某时再一次性付清。但产权过户手续迟迟未能办成。后经查明,刘某出售给李某的房屋的土地类型为集体所有制土地。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法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犯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被告刘某因合同收取的房款13.5万元,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刘某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从而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承担60%共87459元为宜。依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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