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林地所有人,并私盖村部印章,结果竟骗取造林款近十万元。5月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5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某、全某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虚构了林地所有人“刘某某”,杨某指使全某冒充“刘某某”,并为全某办理了虚假身份证,二人合伙伪造了合同上的相关签名,并私自盖取了村部印章。后二人与南阳市某林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造林合同。事后杨某以所办理的“刘某某”的假身份证在内乡县为全某办理了银行账户,后该公司将99981元汇至杨某所持有的“刘某某”的银行账户上,杨某将这些钱取出后用于做生意并亏空。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