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冯云虎 曹小东)在工厂里干活,不慎右手受伤致残,为赔偿事宜双方走上法庭。4月8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沈某向原告赵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0167万元。
自去年2月29日起,赵某在沈某的木材加工厂里干活。同年3月12日,赵某在工作中右手意外受伤,被送至内乡县某医院治疗,经鉴定,赵某属于十级伤残。此次治疗共花费2万余元,而沈某仅支付了医疗费2417.45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沈某未能为其加工设备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尽到对雇工安全保护职责,对原告赵某受伤存在重大过错;而赵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身劳动保护意识不强,其未尽必要安全注意义务,对其造成自己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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