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向舅舅借钱,舅舅拒绝。外甥又提出变卖舅舅财产,舅舅再次拒绝。随后,外甥竟然心生歹意,将舅舅的财产盗走变卖。
2013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因经济紧张,欲向其舅舅杨某借款,被杨某拒绝。被告人李某又提出将杨某之前承包沙场的捞沙船兜拉走卖钱,被杨某以船兜借给周某使用为由拒绝。2013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经预谋,在镇平县城租赁一辆平板货车,窜至内乡县周某经营的沙场,将放置在沙场内的20个捞沙船兜、4台柴油机及捞沙船上的电动机、柴油机等物品盗走。后被告人李某将所盗物品销赃至镇平县城一废品收购门市。案发后,被盗的4台柴油机已由被告人李某主动退还失主周某。杨某因是被告人李某的舅舅,不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捞沙船兜的经济损失,并谅解其行为。经鉴定,被盗的4台柴油机价值共计5225元,被盗捞沙船兜价值共计696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部分赃物追退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具备监管条件,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王海锋通讯员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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