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男方不支付儿子抚养费用

《河南法制报》:父亲车祸离世儿子仍有权获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5-03-20 14:39:10


   身边的事儿

  小青与小刚经人介绍结婚。2009年,两人生下一子取名阳阳,孩子出生后给两人带来了无限快乐。但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两人经常产生矛盾,便于2014年协议离婚。小青为了能得到儿子阳阳的抚养权,和小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阳阳由女方小青抚养,男方小刚不支付任何费用。

   无巧不成书,离婚两个月后,小刚遇车祸死亡,青青就委托小刚的父亲处理赔偿事宜。经过处理,车祸肇事方给了一笔赔偿金,包括儿子阳阳应得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用。但是,小刚的父亲拿到这笔钱后,以小青与小刚离婚时约定了小刚不支付阳阳的抚养费及任何费用为由,不愿把阳阳应得的其父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交给小青。对此,双方争执不下,小青遂诉至法院。

   结果

   3月3日,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小刚的父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阳阳因其父亲死亡应得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用12万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直接抚养还是由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一规定说明父母子女的关系是无法解除的。另外,按照赔偿法规定,死亡赔偿费用是人死亡后产生的,是由基于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人支付其近亲属的一种物质上损失或精神上损失的赔偿费用。作为死者小刚的儿子,阳阳依法有享用该费用的权利。本案事故肇事方对阳阳抚养费的赔偿属于专项赔偿,虽然母亲小青在双方离婚时自愿放弃让小刚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但不能对抗事故肇事方对其抚养费的专项赔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通讯员张媛媛)

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5-03/17/content_1235065.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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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5年3月17日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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