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女方离婚放弃抚养费儿子仍可分得父亲死亡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5-03-20 14:05:10


 内乡县法院张媛媛

【为儿放弃抚养费】

2008年常青与王刚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便在家人的操办下领证结婚。2009年两人生一子取名王阳,希望孩子能像阳光般充满朝气和活力。孩子出生后给两人带来了无限快乐,但是好景不长,因为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两人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了矛盾。渐渐地,家里的欢声笑语也少了,取而代之的是无休止的争吵。最后,两人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便于2014年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常青为了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和王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王阳由女方常青抚养,男方王刚不支付抚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车祸父死起纠纷】

无巧不成书,就在离婚两个月后,前夫王刚遭遇车祸死亡,常青得知消息后,就委托王刚的父亲王军处理赔偿事宜。经过处理,车祸肇事方给了一笔赔偿金,包含儿子王阳应得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用12万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用3.6万元。

待到处理完后事,常青找到王军索要赔偿,这时,王军却不愿意支付该笔钱。王军认为常青与王刚离婚时有协议约定由女方抚养儿子,王刚不支付抚养费及任何费用,现在没有理由要抚养费。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诉至法院得维权】

内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事故肇事方对王刚儿子的抚养费的赔偿属于专项赔偿,虽然母亲常青在双方离婚时自愿放弃小孩的抚养费,但是不能对抗事故肇事方对其抚养费的专项赔偿。遂于3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王阳因其父亲王刚死亡应得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用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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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河南日报》2015年3月20日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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