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农田变成房舍 出租者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12 15:08:36


   本报讯(记者 王宜迪 通讯员 冯云虎)村民小组组长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基本农田租赁给他人,使其用于房舍建设。3月11日,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内乡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9年以来,内乡县桃溪镇某村民小组组长孙某在没有经过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本组11.74亩土地租赁给其弟孙某某用于建设猪场,租赁期限20年,土地租赁费为每亩每年450元。经内乡县国土资源局认定:涉案地块总占地面积0.7851公顷(合11.74亩),该宗地块为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均为基本农田。至案发,被占用农用地已全部用于房舍建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http://epaper.01ny.cn/http_cb/html/2015-03/12/content_1788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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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南都晨报》2015年3月10日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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