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向舅舅借钱,舅舅拒绝,却又提出变卖舅舅财产,再次被拒绝后,竟然心生歹意将舅舅的财产盗走变卖。3月9日,河南省内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3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因经济紧张,欲向其舅父杨某借款,被杨某拒绝;被告人李某提出将杨某之前承包沙场的捞沙船兜拉走卖钱,被杨某以船兜转由周某使用为由拒绝。2013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经预谋后,在镇平县城租赁一辆平板货车,窜至内乡县周某经营的沙场,将放置在沙场内的20个捞沙船兜、四台柴油机及捞沙船上的电动机、柴油机等物品盗走。被告人李某将所盗物品销赃至镇平县城一废品收购门市获款自肥。案发后,被盗的四台柴油机被告人李某主动退还失主周某。杨某因与被告人李某系亲戚关系,不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并谅解其行为。经鉴定,被盗的四台柴油机价值共计5225元,被盗捞沙船兜价值共计696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部分赃物追退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后因无法联系被依法逮捕,其行为依法不能认定自首。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李某具备监管条件,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