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好奇开机器 伸手被电击

发布时间:2015-02-27 10:42:03


     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冯云虎 张媛媛

    身边的事儿

  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于某与内乡县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由被告人于某承建该公司的厂房。于某将粉刷和砌墙工程分包给郑某。2013年7月27日,仵某应郑某之约前往公司粉刷墙壁。被告人于某带领李某等人在车间内磨光地坪。在休息期间,被告人于某等人未将磨光机的电源断开。仵某等人经过车间时,感到好奇,仵某手扶磨光机手柄,并打开开关,磨光机原地打转,电线卷入以致电线绝缘破损漏电。被害人仵某被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磨光机的用电电路未按要求连接,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操作人员也未执行用电设备“人走电停”的规范要求。

  结果  

  针对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及内乡县某公司共计赔偿被害人仵某的亲属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人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针对本案的刑事审判,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施工方负责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理解说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在未办理村镇建筑工匠资质证,不具备建筑资格的情况下,组织民工施工。既未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又未配备安全防护措施,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对事故隐患采取安全措施,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被告人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5-02/16/content_1225899.htm?div=0

责任编辑:y    

文章出处:2015年2月16日《河南法制报》第12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