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再婚老汉去世老伴与子女因抚恤金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5-02-27 10:26:26


记者王海锋 通讯员张媛媛 

    身边的事儿 

    刘某系退休职工,张强(化名)的父亲张某生前是一名离休教师。刘某和张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刘某与张某单独居住生活。10年间,比张某小20岁的刘某对张某尽了主要扶助义务,直到张某去世。 

    张强和张甲、张乙、张丙都是张某与其前妻所生的子女,早已参加工作并结婚,分别建立了自己的家庭,并且都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 

    2013年10月,张某去世,张强将其父亲遗体火化并安葬在原籍地,持有张某的火化证等死亡丧葬手续。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国家发放一次性抚恤金2.8万 元、丧葬费1000元。事后,刘某与张强为分配这笔款项产生纠纷,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该笔抚恤金归其所有。 

    结果

    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死亡后政府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刘某分得1.8万元;张强和三位第三人张甲、张乙、张丙每人分得2500元。丧葬费1000元归被告张强所有。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职人员病亡后,政府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基于亡故者的公职身份,给其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物质帮助。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张 甲、张乙、张丙均系死者张某的近亲属,都有分得抚恤金的权利。鉴于原告刘某与死者张某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助义务,而且刘某在外租房居住,生活困难,可以适当多分,以1.8万元为宜;剩余部分由被告张强和第三人张甲、张乙、张丙均分。原告刘某要求将抚恤金全部判归其所有的主张有失公平,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张强安葬了张某,丧葬费应归其所有。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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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2015年2月27日《河南法制报》第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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