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苏永凤 通讯员 冯云虎 张媛媛
阿秀(化名)是镇上出了名的大美女,她和同村的大富(化名)从小青梅竹马,后两人结婚,婚后得了一儿一女,儿子小江(化名)、女儿小静(化名),两人经过不懈努力,于1997年在河西村建起了四上四下八间房,过起了“楼上楼下,电灯电话”的日子,算是家庭美满。
转眼间到了2008年,孩子们都长大了,到了适婚年龄,夫妇两和小江一起在城里买了套房子A,并为儿子小江举办了婚礼,看着婚礼中小江和儿媳小云(化名)那幸福的模样,两夫妇的眼里也泛着幸福的泪光。2009年,阿秀日夜期盼的孙女小元(化名)呱呱坠地,家里都沉浸在幸福之中。但是这一年对阿秀来说悲喜交加,大富因为操劳成疾,离开了人世。
2010年,因为工作的关系儿子小江想在城里再买套房子B,但是手头紧,小江和母亲阿秀商量后就把家里的两间房子以14万元的价格出售,最后以小云的名义在郑州以首付20万元,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小江因为交通事故不治身亡,阿秀和小云都陷入深深的痛苦中不能自拔。小云为小江的救治也花费大量的医药费,现在家庭变成这种情况,小云就将房子A以37万元的价格出售,后找到阿秀,要求阿秀将医药费掏出来。阿秀白发人送黑发人,心里的难过自然不必言说,面对儿媳的讨要,心里更是觉得凄凉。于是阿秀起诉到法院,要求分析家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秀和大富自盖的四上四下的房产除去卖掉的那两间,应为阿秀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价值的一半属于阿秀的个人财产,另一半属于大富的遗产,应由阿秀、小江、小静平均继承。其中小江继承的部分属其遗产,应有阿秀、小云、小元平均继承;小江卖掉家中两间房子所得的14万元应视为阿秀夫妇对其的赠与,不应该纳入析产分配范畴;对于房屋A出售所得的37万元,应为阿秀、大富和小江的家庭共同财产,由三人均分。大富分得部分属于大富的遗产,应有阿秀、小江、小静平均继承。其中小江分得部分属其遗产,应有阿秀、小云、小元平均继承;对按揭支付的房屋B,首付与增值部分属于小江和小云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分均分,小江所得部分扣除处理丧事的花费后为其遗产,由阿秀、小云、小元平均继承。
内乡县人民法院灌涨法庭庭长杨宗华说,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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