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丧命 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02-11 10:19:53


    由于自己的一时好奇,却不料被电击身亡,无资质的施工组织人因此也难逃罪责。2015年2月1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于某某与内乡县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由被告人于某某承建该公司的厂房,被告人于某某将粉刷和砌墙工程分包给郑某某。2013年7月27日,仵某应郑某某之约前往公司粉刷墙壁。被告人于某某带领李某某等人在车间内磨光地坪。在休息期间,被告人于某某等人未将磨光机的电源断开。仵某等人经过车间时,感到好奇,仵某手扶磨光机手柄,并打开开关,磨光机原地打转,电线卷入以致电线绝缘破损漏电,被害人仵某被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磨光机的用电电路连接未按要求连接,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未确保用电设备“人走电停”的规范要求。民事部分,被告人于某某及内乡县某公司共计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0万元,并取得谅解。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未办理村镇建筑工匠资质证,不具备建筑资格的情况下,组织民工施工。既未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又未配备安全防护措施,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对事故隐患采取安全措施,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够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于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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