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轰动一时的内乡失窃明代石马案 六人团伙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4-11-18 10:32:23


由于自家工厂生意惨淡,便想发一笔横财。听说内乡县有明代石人石马,心生歹意合伙与他人将石马盗走。9月10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内乡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赵某、高某、乔某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均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没收被告人乔某作案工具跃进牌工具车豫RCT2XX一辆。

被告人张某平时在南阳市经营一家仿制青铜器加工厂,生意惨淡。2013年年底,其在内乡县办事过程中闻听赵店乡莲花村有明代石人石马,后其亲自到现场查看,并向村老人了解石人石马的来龙去脉,遂产生将一对石马盗走的歹念。2014年过完春节,张某多次伙同被告人钱某商量盗窃石马事宜,并和钱某前往赵店乡莲花村石马的座落处,进行现场观看,而后购买钢丝、滑轮、千斤顶并自制拉运石马用的手推车等作案工具,于2014年2月11日23时再次伙同钱某驾车前往现场查看行车路线。2014年2月21日22时许,张某、钱某、裴某、赵某、乔某、高某等人分别驾驶三辆车窜至内乡县赵店乡莲花村东坡组放置石马现场,用千斤顶、木块、手推车、钢丝、滑轮等工具费时4小时将石马其一运至该组北500米麦地边的土路上,装到乔某所驾驶的工具车上。此时天已微亮,张某等人见已无盗取另一个石马的时间,遂驾车逃离现场返回南阳,后将该石马一直放置于裴某家。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石马为明代石马,应为三级民间收藏文物,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石马价格为人民币十五万元。案发后,被盗石马经公安机关追还给赵店乡莲花村东坡组村民。案发后,引起轰动,迫于压力,被告人高某到内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钱某,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裴某出入的场所,协助公安机关成功将裴某抓获。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钱某、裴某、赵某、高某、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钱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裴某、赵某、高某、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赵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未确定的本案团伙成员姓名,并配合公安机关到其家中将被盗石马追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

(冯云虎 吴夏冰 江海)

http://law.dahe.cn/anli/2014-11-12/687867.html

文章出处:《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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