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小利,收购病死山羊,宰杀后将肉卖与饭店老板,结果双方获刑。10月29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秦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3月16日夜,被告人刘某明知彭某家的一只山羊病死,却以230元的价格收购,并将宰杀的羊肉低价卖给被告人秦某,获利400余元。被告人秦某开了一家饭店,明知该山羊肉是死因不明宰杀的,因价格便宜而予以收购,并准备作为肉食品予以销售牟利,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秦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照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冯云虎吴夏冰江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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