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他人电话让其帮忙买东西,本无可厚非,却由于所托买的东西“不是东西”,最终将自己送上法庭。10月14日,河南省内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内乡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3月份,被告人高某在内乡县某酒店内接到李某电话,托其帮忙购买毒品冰毒,高某即与一名叫“丽丽”(绰号)的女子联系,在得知“丽丽”也该酒店且有毒品的情况下,高某给李某打电话让其准备300元钱用于购买毒品。后李某在酒店门口与高某见面,并将300元钱交给高某,高某到“丽丽”所住的房间内将300元钱交给“丽丽”,从“丽丽”手中获得毒品冰毒约0.7克,高某携带毒品下楼后交予李某。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冯云虎 吴夏冰 王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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