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却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致使施工工人坠落地面死亡。9月10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承包南阳市某有限公司的车间通道雨淋棚工程,被告人杨某组织人员施工。该工程承包商刘某、施工负责人杨某在组织人员施工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工人未持证上岗、没有戴安全帽、没有系安全绳、没有设置安全网等)。同年7月21日9时许,施工人员陈某从雨淋棚上坠落至地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死者陈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作为负责生产作业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案发至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鉴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冯云虎 吴夏冰 姬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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