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应公正廉洁司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并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二、各类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错案责任:
1、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2、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3、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5、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6、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三、案件是否构成错案由审判管理部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对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案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