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审判工作方针,结合辖区实际,确定审判工作重点。
2、审理一审刑事公诉、自诉案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审理各类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4、审理各类一审行政纠纷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5、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6、审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告诉、申诉,接待处理来信来访。
7、审理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8、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解答有关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9、负责法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管理和培训法官、司法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
10、规划和负责法院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监督诉讼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11、检查和监督本院执法执纪情况,进行法制宣传和廉正教育。
12、提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本院的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13、负责和管理其他司法行政工作。
14、办理领导机关及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承办其他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