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建房,却将所用砂石堆放在路边,结果造成致他人受伤不治身亡。8月7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某乡人民政府、某路政管理所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赔偿原告姚某等三人因刘某死亡的各项损失102582.68元、51291.34元、51291.34元损失。
2013年8月21日下午6点左右,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某地返回内乡县城途中,行驶至被告李某门前,在避让车辆及行人时,未能控制好速度与方向与被告李某堆放在门前公共道路上的沙石堆相撞,致使其摔倒受伤。经内乡中医院、南阳南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砂石堆,妨碍通行导致刘某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路政管理所、乡政府作为对公路负有管理、养护职责的部门,负有保证公共道路安全和畅道的法定义务,而未尽到管理职责,对刘某死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被告的过失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刘某在行驶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侵权责任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冯云虎 张敏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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