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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日报》:一堂鲜活的普法教育课

  发布时间:2020-07-07 10:18:55


    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内乡县第六小学,审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为广大师生带去一堂生动鲜活的普法教育课。

    原告江某与被告苗某均系内乡县师岗镇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一天下午,被告苗某在上课时不慎用铅笔将原告江某左眼划伤。次日,原告入住南阳市眼科医院治疗,后又去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治疗,两次治疗共花费2万余元。后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诉至内乡县法院,请求判令苗某、师岗镇某小学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115349.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有教师发现并制止原告江某与同学苗某在上课期间的嬉闹,明显未尽到监管和注意义务,且被告师岗镇某小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故师岗镇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无法预知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但其监护人未尽到谨慎教育义务,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其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因师岗镇某小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且原告江某受伤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人寿财险应在保险限额内替被告师岗镇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师岗镇某小学承担。

    内乡法院遂当庭作出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某各项损失费86575元;二、被告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某各项损失费9619元,因苗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付赔偿款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支付;三、被告内乡县师岗镇某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某精神抚慰金9000元;四、驳回原告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t    

文章出处:6月4日《南阳日报》第A6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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